1.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与实际业务不吻合的发票
销售方开具与实际业务不吻合的发票涉嫌虚开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包括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等等要素与实际不符;也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销货清单为自行用A4纸打印的发票
若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附的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的,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4.备注栏填写不完整的发票
应填写备注栏的业务类型:货物运输服务、差额征税开票、建筑服务、销售出租不动产、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销售预付卡、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5.发票专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
发票专用章盖的不规范指盖章错误(盖的是财务章或公章)、盖章模糊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6.成品油发票左上角没有写“成品油”的发票
成品油发票左上角必须打印“成品油”的字样,否则不予报销。
7.税率选择错误的发票
8.发票开具项目太“太笼统”
若收到的发票品名为“办公用品”等笼统的名称,没有具体明细不可报销。